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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14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苏云与魏林闪、李凤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云,魏林闪,李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426-3号原告:苏云,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被告:魏林闪,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李凤,女,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142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魏林闪银行存款587500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