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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埠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瑞云与徐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云,徐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埠民初字第582号原告张瑞云。被告徐运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云与被告徐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云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相应诉讼费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交费通知书,但原告仍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相应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锦凤审 判 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郝宝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臧日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