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埠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瑞云与徐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云,徐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埠民初字第582号原告张瑞云。被告徐运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云与被告徐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云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相应诉讼费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交费通知书,但原告仍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相应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锦凤审 判 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郝宝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臧日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