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天艺诉王艳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艺,王艳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693号原告刘天艺,男。被告王艳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艺诉被告王艳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天艺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艳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天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艺撤回对被告王艳丽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天艺承担。审判员 成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伟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