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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天艺诉王艳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艺,王艳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693号原告刘天艺,男。被告王艳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艺诉被告王艳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天艺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艳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天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艺撤回对被告王艳丽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天艺承担。审判员  成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伟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