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宏伟与被告郭常财、闫厚丞、黑龙江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可执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伟,郭常财,闫厚丞,黑龙江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初字第31号原告刘宏伟,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委托代理人杨学臣,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常财,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黑龙江省。被告闫厚丞,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被告黑龙江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闫厚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伟与被告郭常财、闫厚丞、黑龙江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可执行纠纷一案中,刘宏伟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平息纠纷,不违反法律规定,刘宏伟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即1740元,由原告刘宏伟负担。审 判 长 冯 莹代理审判员 徐媛凤人民陪审员 赵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都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