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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宏伟与被告郭常财、闫厚丞、黑龙江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可执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伟,郭常财,闫厚丞,黑龙江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初字第31号原告刘宏伟,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委托代理人杨学臣,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常财,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黑龙江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黑龙江省。被告闫厚丞,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被告黑龙江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闫厚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伟与被告郭常财、闫厚丞、黑龙江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可执行纠纷一案中,刘宏伟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平息纠纷,不违反法律规定,刘宏伟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即1740元,由原告刘宏伟负担。审 判 长  冯 莹代理审判员  徐媛凤人民陪审员  赵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都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