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24、25、26、2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何仕德、何国汗诉开平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汗,何仕德,开平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24、25、26、27、28号原告:何国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仕德,男,汉族。系原告何国汗之子。原告:何仕德,个人信息同上。被告:开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周日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少晶、梁艳娟,该局工作人员。原告何国汗、何仕德诉被告开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开平市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五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何仕德、开平市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少晶、梁艳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国汗、何仕德诉称:为了调查清楚其依法承包的水稻耕地是如何被开平市政府非法侵占,何国汗、何仕德于2014年10月28日以快件方式向开平市国土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开平市国土局于2014年11月13日以其索取政府信息与何国汗、何仕德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决定不予公开。何国汗、何仕德于2014年11月17日再向开平市国土局送达105页的证据材料以供其审查,开平市国土局在2014年12月16日以补充材料不能说明要求公开的土地登记资料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拒绝公开相关信息。开平市国土局作出的关于何仕德、何国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侵犯何国汗、何仕德合法权益,系行政行为违法。请求法院判决:1、认定开平市国土局不公开开国用(2010)02877、(2006)02412、(2003)010540、(2005)003021和(2003)00904《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办理的手续文件资料政府信息违法,属行政不作为;2、依法公开开国用(2010)02877、(2006)02412、(2003)010540、(2005)003021和(2003)00904《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办理的手续文件资料政府信息。何国汗、何仕德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有:1、《身份证》及《户口簿》,证明何国汗、何仕德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2、《土地承包合同书》、《开平县粮食定购手摺》、《征用土地合同书》、《征用土地合同附件》、《平面图》,证明何国汗、何仕德是原土地权利人身份;3、开府信复[2011]1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水府信[2011]18号《关于水口镇开锋村委会大园村何国汗村民来信反映问题的调查回复》、水府信函[2011]19号《关于开锋村委会大园村何仕德要求水口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开信复查字[2011]2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开府函(1992)43号《关于水口镇征地建釉面砖厂、皮革制品厂的批复》、江府行复[2011]28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江府行复[2011]2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证明被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与何国汗、何仕德存在利害关系,并因失去该土地,何国汗、何仕德的生存条件受到严重威胁;4、《关于何仕德、何国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和《关于何仕德、何国汗提交〈信息公开补充材料〉的答复》,���明开平市国土局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不成立;5、送达申请表和EMS回执,证明何国汗、何仕德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方式和政府信息内容。开平市国土局辩称:1、开平市国土局均在法定期限内对何国汗、何仕德作出答复、符合法律规定。2、何国汗、何仕德提交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仅标明“所需信息的用途”为“土地原使用人查询”,而无其他具体说明及证明材料,以致开平市国土局无法审查是否应向何国汗、何仕德公开。何国汗、何仕德申请公开“开国用(2010)02877、(2006)02412、(2003)010540、(2005)003021和(2003)00904《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办理的手续文件资料”不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3、何国汗、何仕德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4、何国汗、何仕德申请公开��资料属于“开国用”的原始登记资料,“开国用”是开平市国土局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所专用的文号,被登记为“开国用”的土地性质均为国家所有。何国汗、何仕德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是国有土地的相关权利人。综上所述,何国汗、何仕德的诉求没有事实及证据支持,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开平市国土局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何国汗、何仕德个人《身份证》;2、《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5份;3、《信息公开补充材料》;4、《关于何仕德、何国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和《关于何仕德、何国汗提交〈信息公开补充材料〉的答复》;5、快递单及邮件查询结果。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共同证明开平市国土局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审理查明:何国汗、何仕德于2014年10月28日向开平市国土局邮寄了5份《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对所需信息分别描述为开国用(2010)02877、(2006)02412、(2003)010540、(2005)003021和(2003)00904《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办理的手续文件资料。开平市国土局次日收悉后,于同年11月13日针对何国汗、何仕德的5份申请分别作出《关于何仕德、何国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均写明:“……申请公开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说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是否有关。……若你们需要我局提供该政府信息,请在《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需信息的用途’一栏填写清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你们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哪一项有关,同时提交相应的关联性佐证资料……”何国汗、何仕德收到上述答复后,向开平市国土局递交了5份《信息公开补充材料》,包括���平市国土局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关于何仕德、何国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开平县土地承包合同书》、开府信息[2011]1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等共八份材料。开平市国土局2014年11月18日对上述补充材料收悉后,于同年12月3日仅作出一份《关于何仕德、何国汗提交〈信息公开补充材料〉的答复》,写明:“……你们邮寄的5份《信息公开补充材料》于2014年11月18日已收悉……我局认为你们提交的资料未说明你们要求公开的土地登记资料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若要获取土地登记资料,应按《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进行查询”。何国汗、何仕德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开平市国土局在收到何国汗、何仕德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及补充材料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分别对其作出了答复,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本案审查的关键在于开平市国土局以何国汗、何仕德未说明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为由未予提供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本案中,何国汗、何仕德向开平市国土局申请公开开国用(2010)02877、(2006)02412、(2003)010540、(2005)003021和(2003)00904《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时,虽显示的“所需信息的用途”为“土地原使用人查询”,但其依据开平市国土局的指引,进一步提供了证据用以证明其与涉案土地具有利害关系,对需获取的涉案信息与其生产、生活有关,尽到了合理说明的义务。但开平市国土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何国汗、何仕德是否为原土地使用权人、是否与申请公开的资料有利害关系、是否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展开了调���,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何国汗、何仕德申请公开的涉案材料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即以何国汗、何仕德无法说明涉案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为由未向其提供,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开平市国土局应对何国汗、何仕德提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开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关于何国汗、何仕德提交〈信息公开补充材料〉的答复》。二、被告开平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何国汗、何仕德提出的五项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三、驳回原告何国汗、何仕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共计250元,由被告开平市国土资源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利民代理审判员 李周旭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瑞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