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增云与吕小陆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云,吕小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823号原告:张增云,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吕小陆,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云与被告吕小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增云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增云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增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张增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婷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