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义商特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姚伟铭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姚伟铭,张条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特字第8-2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世纪广场。负责人杨月军,系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志和、冯国芬,系银行职员。被申请人姚伟铭。被申请人张条芬。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申请人姚伟铭、张条芬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姚伟铭、张条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撤回对姚伟铭、张条芬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08元,予以免交;财产保全申请费3628元,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钰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