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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963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亚兴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志刚、人民陪审员许玉华组成合议庭。原告王某、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被告于2010年9月28日出国到美国至今未回国,原告与被告已经分居四年零六个月时间,现被告决定长期在美国居住生活,而原告也没有去美国的打算,因此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可能,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赵某未做书面答辩,表示同意离婚。在审理中,原告王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赵某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出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纽约总领事馆认证的被告赵某离婚意见书和授权委托书各一份,欲证明被告赵某同意离婚及对财产子女的意见,并委托赵某某为代理人的事实。该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且该证据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纽约总领事馆认证。故对其所认证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3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10月7日生育一男孩王禹博。2010年9月26日被告赵某去美国务工至今未归。现双方均认识到其夫妻关系难以维持,均表示同意离婚。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出国务工至今未归,现双方均认识到其夫妻关系确难以维持,均表示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五)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二、婚生子王禹博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不负担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褚亚兴审 判 员  王志刚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思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