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2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福建省理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福清国际商务展销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2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理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刘丽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清国际商务展销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林文镜,董事长。上诉人福建省理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清国际商务展销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3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省理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理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汪霞代理审判员缪羽代理审判员魏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亚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