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特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蔡小忠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小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特字第00012号申请人蔡小忠。申请人蔡小忠要求宣告王耀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现查明,王耀兰,女,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中沙村十四组137号,系申请人蔡小忠之妻,王德华之女。申请人蔡小忠称,王耀兰幼年时因患有××,影响了智力,领有××人证。现申请宣告王耀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蔡小忠为监护人。经本院委托,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王耀兰进行了司法鉴定,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者王耀兰:1、罹患精神发育迟滞(中度)。2、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耀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蔡小忠为王耀兰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葛美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