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塔民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郭秀兰与马书安及张纪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秀兰,马书安,张纪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民申字第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郭秀兰,女,汉族,1951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6542241951********,住托里县。委托代理人:邬九,新疆文刚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马书安,男,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托里县。委托代理人:胡瑞叶,女,汉族,1956年10月14日出生,系马书安之妻。委托代理人:马燕龙,男,汉族,1977年7月20日出生,驾校司机,住托里县,系马书安之子。原审被告:张纪焕,男,托里县人,系郭秀兰丈夫,2012年间因病去世。再审申请人郭秀兰因与被申请人马书安及原审被告张纪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06)托民一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郭秀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托里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侯鲁新审判员  李志民审判员  马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惟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