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二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濉溪县博源运输有限公司与解长新、李美、解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濉溪县博源运输有限公司,解长新,李美,解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260号原告:濉溪县博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张秀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干,安徽春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长新,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李美,女,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系解长新妻子。被告:解影,女,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濉溪县博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解长新、李美、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玉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萍代理审判员 郑玉爱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