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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其翠与蒲必军、昆山汉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翠,蒲必军,昆山汉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913号原告李其翠。委托代理人童婷婷、林烈翔,均系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必军。被告昆山汉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其翠与被告蒲必军、昆山汉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其翠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其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其翠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其翠负担。审判员  代秀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斌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