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474号原告黄某甲。被告黄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离婚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唐苏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