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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一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次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440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安占明,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次某某。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同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聪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