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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04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469-1号原告王某,女,199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某,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灿人民陪审员 程 慧人民陪审员 石赛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