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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涡刑初字第004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龚忠计控诉孔凤兰、岳志法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忠计,孔凤兰,岳志法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涡刑初字第00454-2号自诉人龚忠计,男,汉族,1987年4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住涡阳县公吉寺镇龚楼行政村方庄自然村。被告人孔凤兰,女,汉族,1990年2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住涡阳县花沟镇姜大行政村孔寨自然村。被告人岳志法,男,汉族,35岁,住蒙城县马集镇田桥村丁北自然村。自诉人龚忠计以被告人孔凤兰、岳志法犯重婚罪,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龚忠计控诉被告人孔凤兰、岳志法犯重婚罪,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能足以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龚忠计对被告人孔凤兰、岳志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修珠审 判 员  李春杰人民陪审员  武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