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民四初字第4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晓华与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华,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四初字第464-2号原告:张晓华,女。被告:刘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华诉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华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550元,经本院准许,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马 强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