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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涧民四初字第4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晓华与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华,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四初字第464-2号原告:张晓华,女。被告:刘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华诉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华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550元,经本院准许,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马 强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