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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17号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与被告刘玉柱、宗卫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中,漏写判项,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5页第一行,增加判项二、被告宗卫兵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判项二更正为判项三。代理审判员  董运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