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17号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润支行与被告刘玉柱、宗卫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中,漏写判项,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5页第一行,增加判项二、被告宗卫兵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判项二更正为判项三。代理审判员 董运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