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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2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国琴与卢爱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琴,卢爱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2444号原告陈国琴。委托代理人洪波、葛晓波,浙江泽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爱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琴诉被告卢爱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国琴撤诉处理。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