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洋浦中和运海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恒康船货代理有限公司、林泽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175号原告洋浦中和运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普瑞豪苑楼10栋3单元601.被告营口恒康船货代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新港小区。法定代表人:林泽康。被告:林泽康,男,汉族,1978年12月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港区。案由: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洋浦中和运海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恒康船货代理有限公司、林泽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与被告庭外和解的事实,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洋浦中和运海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4元,减半收取1932元,由原告洋浦中和运海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周诚友审判员邓金刚代理审判员游蔡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洪德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