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一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0455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杜某,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艳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蓓(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