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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赖长妹、廖彩有等与廖冬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长妹,廖彩有,廖某,廖冬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赖长妹,女,1937年8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申请执行人廖彩有,男,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人廖某。被执行人廖冬荣,男,1965年1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赣中民一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廖冬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廖冬荣所有的赣B×××××小型汽车壹辆。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廖振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黄 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