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民二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雪梅与杨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梅,杨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二初字第285号原告李雪梅。委托代理人韩贵林,系白银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梅诉被告杨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梅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担。代理审判员  陆晓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缪成彩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