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朱某甲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6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甲,养殖户。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小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年底,被告人朱某甲因自家养殖场内幼鸽及白鸽蛋经常被飞禽叼走,擅自在乐清市虹桥镇瑶北村横山头山脚下设置一张长约20米、高约2米的猎捕网,用来猎捕野生鸟类。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朱某甲猎捕到一只猴面鹰,遂关在自己家中。至2015年3月10日,朱某甲陆续猎捕到一只斑鸠、一只乌鸦和一只猫头鹰。同年3月10日被告人朱某甲带着捕获的猴面鹰及猫头鹰等到虹桥镇瑶北村菜场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后民警在横山头山脚下朱某甲设置的捕猎网处,发现网上缠着一只斑鸠。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五只鸟类学名分别为珠颈斑鸠、乌鸫、山斑鸠、东方角鸮、草鸮。其中东方角鸮、草鸮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珠颈斑鸠、乌鸫、山斑鸠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上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扣押清单、照片、野生动物接收单、接警单、情况说明、证人朱某乙、朱某丙的证言、抓获经过、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某甲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两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未被伤害,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朱某甲十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甲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修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董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