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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吴文革与淮南华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革,淮南华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501号原告:吴文革,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南华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秀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子建,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革诉被告淮南华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革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文革负担。审 判 长  曹祝平人民陪审员  刘 玉人民陪审员  姚运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成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