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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缪其祥与池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其祥,池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393号原告缪其祥,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池春明,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其详与被告池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缪其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建霞代理审判员  翁慧娟人民陪审员  郑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雷梦莒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