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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牛贝贝与被告田静静、杜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756号原告牛贝贝,女,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田静静,女,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杜雷兵,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牛贝贝与被告田静静、杜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开庭传票等,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贝贝、被告田静静、杜雷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30日,被告田静静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其借款220000元,后被告偿还80000元,剩余140000元,经其讨要,被告未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40000元。被告田静静辩称:借款属实,也同意偿还,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被告杜雷兵辩称:该借款其不清楚。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13年8月30日被告田静静给其出具的借据一份,证明被告田静静向其借款220000元,后偿还80000元,剩余140000元未偿还。被告田静静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二被告于2013年3月25日的离婚证、2014年4月2日的结婚证各一份,证明其与被告杜雷兵已于2013年3月25日离婚。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均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该证据均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均予以认定。根据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8月30日被告田静静向原告借款220000元,被告田静静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后偿还80000元,剩余140000元未偿还。另查: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3月25日离婚,于2014年4月2日又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田静静于2013年8月30日向原告借款22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据为证,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认可被告已偿还80000元,所以,原告要求被告田静静归还剩余借款14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该借款不是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杜雷兵承担还款责任,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静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牛贝贝借款14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田静静负担;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素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