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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马彦彦与孙兴宝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彦彦,孙兴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马彦彦,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单文生,山东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阚正吉,山东青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兴宝,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彦彦与被告孙兴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彦彦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彦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彦彦撤回对被告孙兴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继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