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行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陈仲华与东莞市公安局中堂分局,第三人陈祉丰、陈祉升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仲华,东莞市公安局中堂分局,陈祉丰,陈祉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行初字第288号原告陈仲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xxx1996。委托代理人李国光,广东华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宇丹,广东华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东莞市公安局中堂分局,住所地:东莞市中堂镇中麻路71号。负责人杜志坚,该局局长。第三人陈祉丰,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陈祉升,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上述两位第三人的法定代理人陈仲华,系第三人的父亲。原告陈仲华诉被告东莞市公安局中堂分局,第三人陈祉丰、陈祉升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仲华以已与被告东莞市公安局中堂分局协商一致、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仲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仲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仲华承担。审 判 长 李婉荷代理审判员 李德胜人民陪审员 伍年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志成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