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刑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黄跃均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跃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341号罪犯黄跃均,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2003年,罪犯黄跃均因犯销赃罪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9日作出(2005)宜中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跃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59498.78元。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4日作出(2006)川刑终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2月14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2008)川刑执字第54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川刑执字第121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28年11月3日止;本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自刑执字第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7年5月3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黄跃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检察机关认为罪犯黄跃均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和犯罪后果严重,建议扣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跃均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另查明,该犯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和后果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跃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检察机关以罪犯黄跃均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和犯罪后果严重为由,建议扣减其减刑幅度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跃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6年3月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儒审判员 郭庆春审判员 李昌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莉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