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薛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薛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3171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峰,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甲,男。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士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峰、被告薛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薛某乙、××××年××月31生育次女,取名薛某丙。婚前因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差异,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薛某辩称: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5月18日按习俗举办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薛某乙、××××年××月31生育次女,取名薛某丙。现原告已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两女儿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每月1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夫妻双方应当珍惜,共同生活期间应互相理解与关爱。本案原告虽称感情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