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立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邵淑红诉洛阳圣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五被告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淑红,洛阳圣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亿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建怀,王会波,王超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立初字第81号原告邵淑红,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潞城市人。被告洛阳圣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平等乡平等村。法定代表人郭武军。被告亿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区府后东街408-2商铺。法定代表人姬伊那,职务经理。被告王建怀,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河南省伊川县人。被告王会波,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河南省伊川县人。被告王超超,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河南省伊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淑红诉被告洛阳圣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亿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建怀、王会波、王超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淑红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树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