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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坪商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维远与曹红波、孙艳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远,曹红波,孙艳娜,赵祥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坪商初字第192-1号原告:刘维远(刘为远),农村居民。被告:曹红波,农村居民。被告:孙艳娜,农村居民。被告:赵祥国,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被告曹红波所有的福田牌L×××××号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或上述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曹红波所有的福田牌鲁L×××××号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治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