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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丰商初字第18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李象伟与李象伟、王拥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李象伟,王拥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丰商初字第1860-1号原告: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德龙,经理。被告:李象伟。被告:王拥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象伟、王拥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2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外人郑德龙自愿以其所有的大众牌轿车(车牌号:鲁V×××××)一辆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2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查封详情详见清单)二、查封郑德龙所有的大众牌轿车(车牌号:鲁V×××××)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晓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