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177号原告郭某,女,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龙妍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绪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