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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俞志林诉陈玉娟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7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某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上诉人俞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俞某某、陈某某于199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6年6月25日登记结婚,1997年1月24日生育一女名俞某甲。俞某某、陈某某婚后感情一度尚可,近几年来,因陈某某参与赌博等双方产生了一定的矛盾。2014年6月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5万元。俞某某遂于2014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某离婚。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俞某某、陈某某系自由恋爱,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因陈某某参与赌博双方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但陈某某对俞某某感情较深,并承诺其会在狱中安心改造,接受教育,今后不再赌博,有很好的悔改表现,现尚无证据表明已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均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对方充分的信任与理解,互谅互让,互敬互爱,通过双方的努力,夫妻还是可以和好的,故法院对俞某某要求与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俞某某要求与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俞某某负担。判决后,俞某某不服,上诉于本院,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双方离婚。被上诉人陈某某则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理由是,双方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虽然被上诉人参与了赌博,并受到法律的判决,但其一定会改正的,与上诉人好好生活,故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主张,要求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俞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并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陈某某参与了赌博,并受到法律的判决,但其表示一定好好服从改造,今后不再赌博,与俞某某好好的生活。据此原审法院依据法律,考虑到俞某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并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现上诉人俞某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陈某某离婚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难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陈某某作为妻子和母亲,要遵纪守法,并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多多关心丈夫和家庭,多与丈夫保持沟通,争做好妻子;而俞某某作为丈夫,要用一颗宽大的心,经常与妻子和家庭沟通,好好的善待自己的妻子和家庭,不要一味地坚持离婚主张。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彼此间珍惜以往夫妻间的感情,互让互谅、互相关心,加强沟通,充分给予对方信任和理解,相信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俞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蓓代理审判员  单文林代理审判员  吴家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永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