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环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立与王晶、四平市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王晶,四平市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环民初字第59号原告陈立,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叶晓波,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晶,女,1958年7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榆树市。被告四平市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宇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俊明,经理。委托代理人XXX,吉林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授权。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王晶系雇主,原告是雇员,双方是雇佣关系。但是经本院庭审调查,被告王晶既不是工程承包者也不是劳务承包者,应该是中介,即原告陈立与被告王晶之间不是雇佣关系。同时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也可证明王晶不是雇主。那么陈立直接对应的应该是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这种情况下应该是劳动关系,应该先仲裁。本院不应直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08元,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海波人民陪审员 胡景海人民陪审员 姜志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岳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