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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行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立银与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银,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邹行初字第120号原告张立银。委托代理人马会玲,山东源诚(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勇,山东源诚(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孙恒民,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昆峰(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营(特别授权代理),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政协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原告张立银因要求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履行行政处理法定职责,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济行辖字第11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邹城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依法享有诉权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立银负担。审 判 长  孔凡静审 判 员  贾永升人民陪审员  刘红丽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刁统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