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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安某甲、安某乙与安某丙、江某甲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江某甲,江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450号原告安某甲,****年*月出生。原告安某乙,****年*月出生。被告安某丙,****年*月出生。被告江某甲,****年*月出生。被告江某乙,****年*月出生。原告安某甲、安某乙与被告安某丙、江某甲、江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应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军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称位于青岛市**路**号***户房屋系被继承人生前承租的公房,无证据证实是被继承人的私有财产,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以上房产无事实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某甲、安某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