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商终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遂昌县今日建材有限公司、濮相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遂昌县今日建材有限公司,濮相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商终字第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遂昌县今日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宗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相平(又名洑香平)。委托代理人:王关金,遂昌县妙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遂昌县今日建材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濮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昌县人民法院(2015)丽遂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遂昌县今日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上诉人遂昌县今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允平审 判 员 陈俊明代理审判员 翁王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郑 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