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一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文巧、王子豪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王保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巧,王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王保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一初字第392号原告王文巧,女,195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子县人。原告王某某,男,200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子县人。法定代理人田华,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子县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栋,长治市潞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西大街187号。负责人赵新军,职务经理。被告王保贵,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巧、王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王保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王某某病情出现反复需要治疗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巧、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王文巧、王某某承担。审判长 王燕萍审判员 靳成合审判员 朱 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