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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一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文巧、王子豪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王保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巧,王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王保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一初字第392号原告王文巧,女,195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子县人。原告王某某,男,200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子县人。法定代理人田华,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子县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栋,长治市潞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西大街187号。负责人赵新军,职务经理。被告王保贵,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巧、王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王保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王某某病情出现反复需要治疗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巧、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王文巧、王某某承担。审判长  王燕萍审判员  靳成合审判员  朱 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