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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谷民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艳良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良,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谷民金初字第00073号原告李艳良,男。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关于原告李艳良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江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永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