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梁仁生与蒋林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仁生,蒋林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528号原告梁仁生,男,汉族,1975年8月1日出生,住临桂县。委托代理人杨毅,桂林市安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林付,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原住灵川县,现住址不详。原告梁仁生诉被告蒋林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元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易升龙和人民陪审员李金香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仁生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仁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元璋审 判 员 易升龙人民陪审员 李金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易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