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甄香平、冯立杰等与河北邢台水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香平,冯立杰,冯静霞,河北邢台水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甄香平,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太子井乡。申请执行人冯立杰,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太子井乡。申请执行人冯静霞,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太子井乡。被执行人河北邢台水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高生,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2014)邢县劳人仲案第112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北邢台水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79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 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