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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甄香平、冯立杰等与河北邢台水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香平,冯立杰,冯静霞,河北邢台水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甄香平,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太子井乡。申请执行人冯立杰,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太子井乡。申请执行人冯静霞,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县太子井乡。被执行人河北邢台水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高生,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2014)邢县劳人仲案第112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北邢台水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79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 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