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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周商初字第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昆山市精茂模具配件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凯学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精茂模具配件有限公司,苏州市凯学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商初字第0148号原告昆山市精茂模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是经济技术开发区陆杨配套区,组织机构代码75320618-5。法定代表人沈森义。委托代理人陈必谦,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春秀,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凯学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陆杨鑫茂路898号3栋,组织机构代码07825399-9。法定代表人张群林,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文菊,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昆山市精茂模具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凯学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丹妮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委托代理人丁文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庭前已签收本院开庭传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22元,减半收取1511元,由原告昆山市精茂模具配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丹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卓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