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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叶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13号原告:叶某,女,1980年9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洪强,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1977年12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柳枝,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涛,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叶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蔚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洪强、被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柳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某诉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婚生女李某甲。因双方恋爱时间较短,没有充分了解就仓促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李某甲性格较为孤僻,很少与家人沟通,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执,且矛盾日益加深。2015年2月22日李某甲毫无理由的暴力殴打自己,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1、离婚;2、婚生女由叶某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叶某就其诉请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叶某的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叶某、李某甲系夫妻关系;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三份,证明李某甲及婚生女的身份事项。李某甲辩称:诉状陈述部分不事实。自己不善于表达感情,但对家庭是有责任心的,打叶某也是事出有因,且自己也很后悔。双方目前只是缺少沟通,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不同意离婚。李某甲未递交证据。对叶某递交的证据,李某甲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如下:叶某递交的证据,因李某甲无异议,故予以认定。经庭审质证、认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现确认如下事实:叶某、李某甲于××××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婚后因琐事双方产生矛盾,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夫妻间应互敬互爱、相互关心。本案中的叶某、李某甲婚后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无证据表明夫妻感情目前确已破裂,双方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加强沟通、交流,彼此包容,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叶某与李某甲离婚。本案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