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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行非审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韩胜和、谢金容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1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韩胜和,谢金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泾行非审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桃花潭路东段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万伙顺,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汪共学,泾县茂林镇政府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韩胜和,男。被执行人:谢金容,女。申请执行人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韩胜和、谢金容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4)319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过程中,申请人以其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撤回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叶振林审判员  张英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陶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