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282号原告:王某某,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正超,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朝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员 周继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