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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二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杨忠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杨忠诚,磐石市明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二初字第905号原告: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锐波,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万春。被告:杨忠诚,男,汉族,明城政府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职员。被告:磐石市明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磐石市明城镇。负责人:李光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忠诚、磐石市明城镇人民政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磐石市明城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龙泰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磐石市明城镇人民政府的起诉。审 判 长  张 玥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金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